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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被点名批评谈起

--应揭开“兰州海洋石化”背后的黑幕

车宏卿

 

科技压缩地球,全球一村成为现实。

网络缩短历史,信息快速逼近事实。

              ——宏卿2015年博文絮语

 

标签:民营 兰州 石化 垄断 黑幕

2000116日,《中国信息报》在头版刊载车宏卿的一篇评论:《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空间》。大意是,民营经济一旦被扶了正,将会激活中国的经济。结果,当年,有关部门组织了几十位所谓的经济学家,对此文予以猛烈攻击。以下即是证明:

点了更多人的名(1

http://lz.book.sohu.com/fullscreen-chapter-57224.html

郑言的文章说:车宏卿的评论“七处提到‘市场经济’,没有一处是冠以社会主义字样的,也没有一处提到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目的是“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篡改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车宏卿的评论中提出的“国家的主要职能不是直接去办企业,也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观点,郑言认为:“车文提出的这两个论点并非车先生的创见,不过是贩卖美、英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罢了。”郑言对私营经济发展特别敏感,他说:“车文所谓‘民营经济的牌位一旦扶了正’,不知是否指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真如此,那就是资本主义在我国复辟,就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悲剧在我国重演,那么给中国经济带来的绝不是什么莫大的活力,而是莫大的灾难。”

十五年过去了。2015914日《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报道证明:一方面,民营经济发展的历程要多坎坷有多坎坷,另一方面,一些假借国有之名的垄断组织,本身在越来越陷入层层黑幕的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在打击、排斥异己方面竟然不择手段详见附件:《刑案绊倒兰州最大石化民企案发前遭国企举报》)。特别是,垄断寡头还与地方行政机关沆瀣一气,已成为阻碍中国深化改革的强大力量。十五年来的经济发展历程表明,民营经济没有成为资本主义在我国复辟,反倒是挂着国字招牌的垄断组织和既得利益集团给中国经济带来莫大的灾难。如果继续听之任之,深化改革必将成为空谈。

民营石化公司何时能参与平等竞争?

 民营石化公司何时能参与平等竞争?

《中国经营报》、新浪网联手对兰州海洋石化被中石油告倒一事的来笼去脉予以详细报道,体现了媒体的良心。有人关注兰州民企介入垄断性的行业,是件大好事。同时,谁都知道,石油行业利润这么大,钱赚得这么舒服,长期垄断石油行业的几家大国企,怎么可能容得下民企捣乱?不把它告倒,全国各地都学它,民营炼油厂、加油站都起来了,谁还去中石油、中石化等几大垄断加油站加油?垄断企业将来的日子还会好吗?

兰州海洋石化被中石油告倒,也是一件好事;白银市公安局将扣押的兰州海洋石化6000余吨油品低价变卖,变卖后的数千万元案款去向成谜更是好事。在信息非常发达的时代,在中央大力推进深化改革的时代,兰州海洋石化被中石油告倒一事,从全方位体现出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容易、垄断企业维护既得利益的如何变本加厉、地方行政部门又是如何助纣为虐。它也同时给中国的深化改革指明了出路

 (2015-9-14)

 

附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知,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海洋石化”)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品一案,在被甘肃高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裁定企业及高管犯制售伪劣品罪及骗贷罪。企业及高管随即再次上诉,目前甘肃高院尚未二审开庭。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兰州海洋石化所销售油品究竟是“燃料油”还是把燃料油当作0#柴油出售。而多名专家分析指出,已有书证、人证、鉴定报告,均无法支撑相应罪名,反而印证企业有替“二道贩子”背罪之嫌。专家认为该案体现着一种民营石化企业尴尬的“生死模式”。

  记者了解到,该案尚未定案,但办案单位白银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6000余吨油品低价变卖,也未随案移交,变卖后的数千万元案款去向成谜,这部分资金被指用于建设办案单位楼堂馆所。而辩护律师认为,公安变卖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案发“二道贩子”

  工商资料显示,20084月,兰州海洋石化注册成立。有着数十年石化从业经历的李淑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作为兰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该公司投入巨资按照国家成品油标准,建年储存力达20万吨的油品储存区,并拥有了一条铁路专线。

  证照方面,在20096月,兰州海洋石化取得了《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即从安检、消防部门获得燃料油“试生产销售许可”。至此,企业固定资产已超5亿元,成为兰州硬件最好、投资最大的民营石化企业。

  企业占地63亩,位于古浪北路,恰在铁路主干线北侧,而南侧则是兰州炼化。案发前,有多家国企曾前来洽谈购并事宜,出价均在4.5亿元之上,但李淑琴等高管一致认为要将企业做大,拒绝被购并。2010年后年流水高达17亿元。

  2010年,在完成硬件建设后,企业营销渠道也已建立:上游为中石油新疆分公司,下游则是中航油陆地集团总公司。“当时国家指标难以满足中航油需求,所以这是我们销路的保障。”兰州海洋石化一位负责人出示相关文件证实,他们当时已开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仓储证和成品油许可证。

  也是在2010年,已建成的14个储油罐中,5个储油罐开始储存0#柴油、燃料油及碳十、凝析油BTX半成品等生产原料。兰州海洋石化相关人士介绍,当年秋天,由于市场上燃料油、0#柴油供应紧张,公司在拿到燃料油“试生产销售许可”之后,决定勾兑燃料油对外销售,以缓解建设期后出现的资金紧张。

  案卷显示,杨某某、黄某、曹某某三人作为“二道贩子”,向兰州海洋石化购买油品后,销售给用油单位,随即因用油单位称其购买的0#柴油不合格,导致车辆无法启动等情况,因而向警方举报。

  这起始终未列明“受损情况”的案子,在立案之初,警方仅控制了多名“二道贩子”,但进入2011年,调查开始指向兰州海洋石化。兰州海洋石化则坚称其售出时已明确告知对方为燃料油,且将相关油品数据详细告知,并不存在以燃料油冒充0#柴油销售之举。

  记者发现,证据中还附有一份由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的“举报信”,该信中详细记录了其当年在517日派人盯梢、跟踪兰州海洋石化车辆、人员过程,并称该企业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此后,警方专案组成立。

  2011521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淑琴被警方带走调查,次日,公司多名高管被带走调查,企业办公地被警方查抄,印章、银行卡、账本等均被查扣。

  证据显示,警方在201133日成立了“303专案组”,而在此之前,被报案人直接指向的“二道贩子”均已取保候审。此后三名“二道贩子”取保候审期满后,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生产销售玉米面的,吆喝的也是玉米面,二道贩子买的时候就知道是玉米面,结果出门后就以小麦粉出售,吃的人发现后报警,最终我却被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起诉了。”该案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称,也因此,他坚持为该案做无罪辩护。

  “口供定油”遭疑

  除了中石油兰州销售公司的举报信,卷宗中还有三个具体的事例:201011月,景泰翠柳煤矿向黄某购买190#柴油;20114月,天水某工程处向杨某某购买250#柴油;临洮月岛湖工地直接购买250#柴油。

  景泰翠柳煤矿的报案,决定了该案由白银市公安局查办。有趣的是,景泰翠柳煤矿是在使用了10吨油品后,才进行报案。“一个常识是,车辆只要使用了问题油,马上就会发现,但为何使用10吨这么大的量才报案?这期间如何保证油品没有出现变质及调换?”企业的这一质疑,在卷宗中并无答案,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查。

  此外,此案卷宗中再无其他实例,而上述三项合计690#柴油中,除最后一笔系直接销售且有“发错货”的问题外,其余均系“二道贩子”所售,且不具任何书证。

  对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言,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生产中添加劣品、“以次充好”。而“燃料油”与“0#柴油”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拥有国家较为严格的多项系数标准,一般检测包含12项指标,其中以闪点、冷凝点、冷滤点三项为重。但燃料油(又称非标柴油,即未能达到0#柴油标准的油品)是一个泛指概念。

  检测鉴定上,经多家机构对提取的12份油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3份完全合乎0#柴油标准,其他8份除闪点外,均符合标准。这意味如果受检油品以0#柴油论,则不合格,而若以燃料油论,则是高品质燃料油。

  “这个检测的前提应该是,参照0#柴油标准进行检测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卖的时候就是以燃料油销售的,那这个检测无意义。”在此前北京举行的一场针对该案的研讨会中,北大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等数十位法律专业人士,曾就全部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讨,他们均指出此案关键在于如何鉴定“以何种名义销售”及“制售方与贩子再次销售之间的关系”。

  笔录中,李淑琴等人在多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均否认曾以0#柴油名义销售燃料油,相反,包括曹某某、黄某等人的口供中,均提及曾在购买时对油品的指标进行了交流,企业方在交流中明确称油品“闪点较低”,属于“非标柴油”。

  “双方谈过油品的各项指标,且中间商也都是长期从事油品交易的业内人士,而且售价上也能体现。”前述专家分析研讨会,最终形成近6万字记录,其中指出这一巨大差异,或源于警方在办理该案时,未对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部分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最大油企“陷落”

  卷宗显示,各方口供均提及2010年包括燃料油、柴油在内的多种油品,均出现供应紧张。媒体曾对此有大量报道。兰州海洋石化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考虑到当时企业并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资格,便决定通过调和,生产销售高标准燃料油。

  但在警方表述中,这一行为成为“指使勾兑”,储存在123号储存罐内的0#柴油,在与45号罐中的碳十、凝析油BTX进行调和,并将调和后的油品储存在6号储存罐。

  而专家指出,调和这一工艺,是油品生产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当然,哪些东西被调和在一起很重要,而该案中出现的碳十和凝析油BTX,均属石化企业常用调和成分,并不违法。根据前述警方委托作出的专业鉴定结果,涉案油品品质高于燃料油,略低于0#柴油,也因此,销售时究竟以何种名义销售成为关键。

  证据显示,李淑琴及陈某某与县某某曾在201463日至5日,被外提审讯,在警方办公地进行询问,此后,三人的口供中出现“对方要买什么就给什么?”的表述,这成为此后认定以0#柴油名义销售燃料油的重要证据。

  此外,在2011521日李淑琴被控制后,警方随即联系相关银行,有银行违规将兰州海洋石化账上资金划走,此后又有银行向警方报案称该企业存在骗贷。但事实上,那笔贷款在案发前两天才被发放,且还款期为四个月之后,而兰州海洋石化在此次贷款中,并非贷款主体,其属于担保方。

  专家在查看所有相关协议及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后,认为骗贷罪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一个构罪要件,是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案中贷款银行放下来的贷款分文未动地放在银行账户里,并没有造成一分钱的损失,但该笔款项确被其他银行给非法划扣,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纠正,将非法扣留的钱收回交还贷款银行即可,但侦查机关考虑到私自划扣的银行是本地银行,而贷款的银行是外地银行,为了本地银行的利益,就将这种私自划扣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许,因此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其实并不是石油企业,而是本地银行。

  但2012年,白银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骗取银行贷款罪,发起对兰州海洋石化公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罪成立,判处罚金3000万元,并对高管判处5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兰州海洋石化及高管提起上诉后,2013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20155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罪成立,但罚金降为2000万元,高管被判判处517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认定兰州海洋石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金额为人民币28121494元,销售金额为22693969元,这其中未销售的储存在油罐中的6373.074吨油。而警方在当年查扣这些油品后,随即向市场售出。“如果你认定油品是伪劣产品,警方有什么理由可以卖?”专家指出,警方此举涉嫌违规。

  事实上,在20115月,白银警方划扣的资金及售油款,均未被随案移交法院,同样未被随案移交的车辆,则在不久前“私下”归还兰州海洋石化,在停放4年之后,所有轮胎均已报废,企业不得不花费50万元更换轮胎。

  民企“生死模式”

  记者从白银政法系人士获知,目前白银市公安局大楼背后建设的一栋九层建筑及另一栋四层建筑,均系该案后开工建设,其资金疑为从该案而来。

  目前,兰州海洋石化已上诉,而甘肃省高院尚未开庭。据李淑琴的辩护人杨大飞律师称,甘肃省高院称本案不安排开庭,杨大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而本案的上诉人李淑琴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存有异议,而销售金额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故而,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有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在案发四年后,兰州海洋石化员工从100人减少为10人,业务全面停顿,每年仍要花数百万元维护油罐等设备。

  四年间,仓储证、成品油许可证已经下放省级审批,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石化领域也有更多文件鼓励,但兰州海洋石化因为上述刑案,陷入艰难困局。由于工商注册等手续仍处于查封状态,企业难以实现工商变更。

  “一个企业如果要造假、要搞伪劣产品,他会投入几亿元去建园区和铁路?而获利仅仅几万元?”专家在讨论该案的主观方面时,认为李淑琴曾在石化行业担任要职超十年,其过往诚信及对企业的布局,并不具备主观故意。

  专家认为,由于油品市场存在诸多行业门槛,并形成了国企垄断局面,这导致民营企业进入该领域异常艰难。而根据该案证据资料,兰州海洋石化因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资质,故而只能退而求其次进入燃料油市场,并利用高品质燃料油来实现市场扩展和盈利,但也引发同业国企举报。后期办案中,警方以其销售“0#柴油”为办案出发点,全然无视问题主要出现在二道贩子的再销售过程中。这两次交易,实则分别属于“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本案中二道贩子有时并不是把油提出来再交给下家,而是让下家直接去海洋公司拉油,指示海洋公司向二道贩子下家交付,当海洋公司交付之后,则海洋公司与二道贩子的交易就算完成,虽然二道贩子的下家直接从海洋公司直接拉油,但并不代表海洋公司与二道贩子的下家有直接的销售关系。

  记者了解到,该案尚未定案,但办案单位白银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6000余吨油品低价变卖,也未随案移交,变卖后的数千万元案款去向成谜,这部分资金被指用于建设办案单位楼堂馆所。而辩护律师认为,公安变卖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从证据而言,退一万步,最多也只能认定25吨油品销售有问题,但更多像是非法经营。”兰州海洋石化工作人员称。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种种争议,甘肃省熟知该案的一位公安系统官员私下告诉本报记者,案子存在瑕疵,但与当时背景有关:当年油品销售紧张,又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求,而当年办案经费多来自案件本身。

  据了解,此案曾被评为2011年“精品案件”。相关办案人员多获升职。

博主简介:

车宏卿,1964422日生,河北衡水景县人。愿以文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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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月22日生,河北衡水景县人;河北师大政教81级本科生;华东师范大学85级国际共运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姜琦、张月明、周尚文;1988年获硕士学位;1995年被北京市高评委评审为社会科学专业副研究员。正研究员之职称,目前一直没有动力去解决。这年头,真有了称职,也不一定有多大用。顺其自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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